【安全生产曝光台】汉寿县多部门通报10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
2022-10-14 15:57:10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刘豪 |          浏览量:5379

为进一步加大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现将汉寿县应急管理局办理的2起、汉寿县教育局办理的4起、汉寿县交通运输局办理的2起、汉寿县自然资源局办理的2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汉寿县赵某玲烟花爆竹零售店
无警
示标志案

【基本案情】2022年10月11日,汉寿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汉寿县赵某玲的烟花爆竹零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零售店外没有张贴警示标志。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赵某玲经营的烟花爆竹零售店外没有张贴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零售经营场所应当设置清晰、醒目的易燃易爆以及周边严禁烟火、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标志。”之规定。汉寿县应急管理局当日现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汉寿县卢某强烟花爆竹零售店
无警示标志案

【基本案情】2022年10月11日,汉寿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汉寿县卢某强的烟花爆竹零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零售店外没有张贴警示标志。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卢某强经营的烟花爆竹零售店外没有张贴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零售经营场所应当设置清晰、醒目的易燃易爆以及周边严禁烟火、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标志。”之规定。汉寿县应急管理局当日现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汉寿县太子庙镇苹果树幼儿园
办学不规范案

【基本案情】近日,汉寿县教育局对太子庙镇苹果树幼儿园进行安全工作检查时,发现该幼儿园不能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且园务管理欠规范。

【处理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章第七十三条、《幼儿园工作规程》 (教育部39号令)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以及《汉寿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幼儿园、培训机构房屋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汉寿县教育局将该园幼儿统一安排到太子庙镇公办园就读,拟对太子庙镇苹果树幼儿园给予停止办园处理。

汉寿县龙潭桥镇笔形冲幼儿园
办学不规范案

【基本案情】近日,汉寿县教育局对龙潭桥镇笔形冲幼儿园进行安全工作检查时,发现该幼儿园房屋陈旧,条件简陋,且不能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园务管理不规范。

【处理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章第七十三条、《幼儿园工作规程》(教育部39号令)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以及《汉寿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幼儿园、培训机构房屋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汉寿县教育局将该园幼儿统一安排到龙潭桥镇公办园就读,拟对汉寿县龙潭桥镇笔形冲幼儿园给予停止办园处理。

汉寿县保罗教育培训学校
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案

【基本案情】近日,汉寿县教育局对保罗教育培训学校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房屋性质属住宅楼,未提交安全鉴定报告。

【处理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汉寿县教育局拟对保罗教育培训学校给予停止办学处理。

汉寿县鸿发艺术培训学校培训场所
存在安全隐患案

【基本案情】近日,汉寿县教育局对鸿发艺术培训学校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培训学校安全疏散通道欠缺。

【处理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汉寿县教育局拟对鸿发艺术培训学校给予停止办学处理,并向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常德市五星投资有限公司汉寿分公司
湘JY3889出租车违规收费

【基本案情】2022年10月5日,常德市五星投资有限公司汉寿分公司湘JY3889出租车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八项之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汉寿县交通运输局责令常德市五星投资有限公司汉寿分公司立即停止违规经营活动,并于2022年10月11日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施某驾驶湘JD08277小型轿车
从事网约车非法营运案

【基本案情】2022年10月10日,施某驾驶湘JD08277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之规定。

因施某夫妻二人无固定收入,妻子身体不好,全靠施某一人维持生计,且要供三个子女读书,所以家庭经济比较困难。依据《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和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其给予减轻处罚。汉寿县交通运输局责令驾驶员施某立即停止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并于2022年10月12日对施某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朱家铺镇居民粟某军私占耕地养鱼、
损毁灌排渠道案

【基本案情】2019年9月,朱家铺镇木兰村村民粟某军私自在木兰村塘湾组占用耕地约3.8亩挖塘养鱼,破坏耕地并造成灌排渠道损毁,影响周边农田灌溉生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汉寿县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6月20日对粟某军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6月22日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粟某军在接到《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后立即进行了整改,并恢复了土地原状。

军山铺镇居民钟某明
擅自占用集体土地案

【基本案情】2013年,军山铺镇太常山村合棚洲组村民钟某明未经依法审批,擅自占用军山铺镇太常山村集体土地约4.23亩修建景观水池、硬化道路和地面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土地。

【法律依据及处罚】2022年7月25日,汉寿县自然资源局对钟某明的违法占地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钟某明接到《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后,自行调用挖机进行积极整改,拆除了景观水池、硬化道路、围墙及水泥地面,现已消除违法用地状态,恢复了土地原状。
来   源:汉寿县应急管理局
             汉寿县教育局
             汉寿县交通运输局
             汉寿县自然资源局
编   辑:彭琼子
一   审:黄学丽
二   审:朱自刚 张智峰
三   审:彭庭毅



责编:刘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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